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沈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04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沈怡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3萬元│CT0000000││││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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