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79號聲請人 陳雨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曉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及新臺幣50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陳明請求利率(本票上如未約定利率,法定年息為6%)。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