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黃碧端 (即 賴森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45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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