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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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之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情事,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殺人、竊盜與本案公共危險間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對於用路人之安全本具有潛在威脅,且因此與 葉新明 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繼之擦撞 鄭茂祥 、 張菁菁 等人所有之車輛,造成上開人等汽車受損之財產上損害,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本件僅造成車輛損害,並無造成人員傷亡,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警詢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843號被告李金虎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虎前於民國89年間,因殺人、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2月,於101年1月6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甫於104年9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詎仍不知悔改,自108年3月3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啟聰學校附近飲用啤酒,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旋即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1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與福順路交岔口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葉新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李金虎所有之前開車輛再擦撞鄭茂祥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陳正希 之配偶張菁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無人受傷),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虎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新明、鄭茂祥及陳正希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方職務報告、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檢察官卓俊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