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6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96年度除字第73
0號除權判決在案,聲請人再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重覆聲請本件除權判決,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41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1│6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