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號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
郭蔧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而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