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6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最新土地、建物謄本及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馮欽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