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吳嘉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吳丁財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鄰○○街○○○○號,於95年02月17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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