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金山 被告 簡創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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