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帟志 債務人萬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丰力 債務人 毛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伍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