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有上開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首揭說明,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