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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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士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其中商標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屬贅載)。
二、查被告孫士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罪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予沒收。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並無不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附表:(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綠保管字第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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