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翁淑貞 被告 劉家佑 上列被告劉家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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