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江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睿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之利益,即為上開地上物占用之系爭土地價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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