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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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沈○祥住○○市○區○○○街000號00樓之0失蹤人 沈峯 一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沈峯一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沈峯一(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沈峯一(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經聲請人於99年9月12日以失蹤報請警察機關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另失蹤人自99年9月11日起迄今,查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申報失蹤人就醫資料,亦無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失蹤迄今已逾11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沈峯一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為證,復經本院查詢失蹤人在監在押、入出境資訊、就醫紀錄、臺南市殯葬管理處函、勞保與就保紀錄等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定公告方法及陳報期間,昭示陳報義務,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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