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姚木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定為新台幣127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46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被告 周永誠陳姵錡 (原名: 陳麗美 )、 黃彩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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