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白明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2就第2段違約金起算日原聲明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算,嗣於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自107年11月28日起算(見本院卷第84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⑴新臺幣(下同)374,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2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43%計息;⑵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7日起算為期20年,每月應給付利息及攤還部分本金,借款利息第1至12個月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92%計息,自第13個月起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07%計息。被告就上開各筆借款,倘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應給付按前揭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借款300萬元部分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借款後,自107年4月27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上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現行月定儲利率指數為1.06%,故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於106年9月1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最遲應於帳單列印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帳單上累積應繳款總金額,如未完全付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約定,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原告核定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循環利息。另違約金部分,未依約繳款後,第一個月當月計收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500元(即收取延滯繳款最長三個月未繳之900元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截至帳單結帳日即107年6月5日止,尚積欠消費款19,602元、利息1,074元及違約金861元,共計21,537元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2份、利率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簿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0頁),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如前所述之款項,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編│原借款本金│借款│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號││起迄日││││├─┼─────┼─────┼─────┼─────────────┼──────────────────────┤│1│374,000│106.10.27│366,743│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按週年利率2.49%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126.10.27│││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3,000,000│106.10.27│2,938,592│自107年4月27日起至107年11│自107年5月28日起至107年11月27日止,按左列利││││~││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98%│率之10%計算。││││126.10.27││計算。││││││├─────────────┼──────────────────────┤│││││自10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108年2月27日止,按左列利││││││止,按週年利率2.13%計算。│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