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抗字第7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正本誤載為95年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裁定製作日期關於「9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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