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7月01日
書記官陳佳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光延資訊工程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10月15日│325,000元│YA0四一七三九││││限公司 高智峰 │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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