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泰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泰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詹泰弘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詹泰弘業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