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簡字第17號原告 蕭淑娜 被告 蕭炳村
蕭智元 蕭能文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蕭榮仰 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及臺南市安定農會貸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27萬9,881元,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蕭榮仰之繼承人。為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故請求法院判決:⒈被告蕭炳村、蕭淑津、蕭能文及蕭智元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列被繼承人蕭榮仰之遺產辦理分割及繼承人登記,如被告蕭炳村、蕭淑津、蕭能文及蕭智元不同意協議分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查: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按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應不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有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053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蕭榮仰死亡後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土地,兩造即繼承人迄未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4年度司家補字第620號卷第47頁至第58頁),則原告自得為蕭榮仰之全體繼承人,單獨向地政機關就上開土地申請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無以訴訟請求蕭榮仰之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且於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能辦理分割。故原告請求判決被告蕭炳村、蕭淑津、蕭能文及蕭智元應協同原告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應不准許,則原告併訴請分割共有物,亦無從准許。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判決參照)。原告訴請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土地既於法不合,而應不准許,已詳如前述,則原告訴請分割其餘如附表所示編號9所示之投資及編號10所示之債務,僅係就蕭榮仰遺產之一部分為分割,而無法以蕭榮仰之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劉添祿之投資、債務等遺產,亦無理由,亦應不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待言詞辯論終結,逕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附表:
┌────────────────────────────────┐│被繼承人蕭榮仰遺產│├─┬────┬─────────────────┬──┬────┤│編│財產種類││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⒈│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376之1│91│16分之3│├─┼────┼───┼────┼──┼─────┼──┼────┤│⒉│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376之4│9│16分之3│├─┼────┼───┼────┼──┼─────┼──┼────┤│⒊│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376之6│213│全部│├─┼────┼───┼────┼──┼─────┼──┼────┤│⒋│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559之1│78│6分之1│├─┼────┼───┼────┼──┼─────┼──┼────┤│⒌│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559之2│40│6分之1│├─┼────┼───┼────┼──┼─────┼──┼────┤│⒍│土地│臺南市│安定區│管寮│559之3│60│6分之1│├─┼────┼───┴────┴──┴─────┴──┴────┤│⒎│存款│臺南市安定農會14萬5,974元│├─┼────┼─────────────────────────┤│⒏│存款│臺南市安定郵局1,725元│├─┼────┼─────────────────────────┤│⒐│投資│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30股共3,000元│├─┼────┼─────────────────────────┤│⒑│債務│臺南市安定農會貸款餘額227萬9,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