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 江玳蔚 相對人 游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2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20,000元,雖與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金額300,000元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金額雖低於登記之抵押債權金額,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58│建│91.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0000-000│建│19.00│3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二│三│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層│層│積│││││││材料及││││突│││建築│陽│陽│││││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4│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3層樓房│50│51│51│26│18│平│鋼筋│5.│5.│平│全部│││68│橋南里20鄰新│水區鹽水│鋼筋混凝│.9│.9│.9│.2│1.│方│混凝│34│34│方│││││太路1巷5號│段1658地│土造│0│3│3│6│02│公│土造│││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