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1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坤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