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化鵬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雷化鵬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審酌被告以如聲請所指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暨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