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85號聲請人上圓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6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蔡清江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12月5日│17,600元│AF0000000│││││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002│蔡清江│有限責任彰化第│96年1月5日│38,700元│AF0000000│││││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003│蔡清江│有限責任彰化第│96年2月5日│106,200元│AF0000000│││││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004│ 黃文東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12月5日│7,600元│AD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東││││││││芳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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