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蔡綉綢 被告 呂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民國104年10月4日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104水地登字第000000號)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塗銷該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系爭土地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64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委託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639,100元,高於本件擔保之債權額16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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