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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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223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份: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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