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丙○○ 歐孟羚 乙○○上列被告丁○○因95年度訴字第223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