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80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罪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