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4號原告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葉力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74,167元、平日加班費587,796元、業務獎金1,200,000元、提撥退休金486,586元,共計2,778,5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5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