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秋華 等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806,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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