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鍾珮衫 被告 古羽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