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