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 李明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