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陳浩茹 被告 郭孟鈺
林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因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三千二百元,尚欠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