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陳賢助 被告 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陳賢助、黃秀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