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陳柏宏 被告 吳崇銘 上列被告吳崇銘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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