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文雅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玉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前因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為保全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復有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映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