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鉑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