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上訴人 黃國田 被上訴人 黃國艦
楊玉慧 黃柔馨 黃柔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0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12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8月29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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