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曾陽德 於民國87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2月18日至民國137年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曾陽德於民國87年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130,861元、③71,435元,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①387,
641元、②130,861元、③71,43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第三人曾陽德於民國94年9月8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91年度促字第44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94年度促字第2331
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94年度促字第1984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塩埔│ 仕絨 ││761│建│││44.09│全部│重測前為塩│││││││││││││埔段124-20│││││││││││││5地號│├──┼───┼────┼──┼──┼───┼─┼──┼──┼────┼───┼─────┤│002│屏東│塩埔│仕絨││762│建││3│96.77│全部│重測前為塩│││││││││││││埔段124-17│││││││││││││5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1│屏東縣○○鄉○○○○段761、762│加強磚造、│一樓61.84、二樓65.07、│陽台面積17│全部│重測前為塩埔段41││││中路3號│地號│二層樓房│騎樓6.63合計133.54│.79││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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