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依職權為保全處分停止執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聲請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停止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896號強制執行程序,然聲請人業於民國97年9月16日撤回本院97年度破更字第3號破產聲請,故本院已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況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尚無法律依據,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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