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德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妨害性自主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223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7日│100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396號│年度偵字第563號、101年度偵│年度偵字第56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65號│緝字第16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223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223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24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404號│年度執字第216號│年度執字第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