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
書、利息餘額查詢表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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