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菊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