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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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菊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