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代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豬肉製品(淨重伍公斤)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代英前因涉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6年3月10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03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4月11日確定,而扣案之豬肉製品(淨重5公斤),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0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6年4月11日至107年4月10日,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331號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81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又扣案之豬肉製品(淨重5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5年8月15日防檢竹動字第105155492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貨物照片可佐,且該豬肉製品復未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沒入處分,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4月17日函覆資料在卷可憑,是前開扣案物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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