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林意玲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15,741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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