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林侑賢 被告 林尚璞
陳彥憲 吳瑞哲 田燦庭 黃農恩 林奕佐 林哲均 上列被告因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尚璞等7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9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林尚璞等7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