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軒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2號民國113年6月1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2號民國113年6月1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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