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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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雍順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0號詐欺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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